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現(xiàn)行排污費更改為環(huán)境稅,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這是中央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標志著運行38年的排污費制度將成為歷史。
2015年排污費的征收額為173億元,但與稅收制度相比,排污費制度存在執(zhí)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huán)境保護費改稅。環(huán)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xiàn)排污費制度向環(huán)保稅制度的平穩(wěn)轉(zhuǎn)移。
為幫助行業(yè)同仁熟悉環(huán)保稅的具體事宜,本文收集了有關環(huán)保稅的相關知識,羅列了各省份的征收稅額,列舉了部分計算案例。
一、10個環(huán)保稅的專用名詞
1.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
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其他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2.應稅污染物
環(huán)境保護稅是對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征收的一種稅,應稅污染物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3.污染當量值
污染當量值表示了不同污染物或污染排放量之間的污染危害和處理費用的相對關系,就水污染來說,以水污染物一當量為基準,對其他污染物的有害程度、對生物體的毒性以及處理的費用等進行研究和測算,結(jié)果是排放0.0005千克 汞產(chǎn)生的污染危害和相應的處理費用基本相等或等值,也就是污水中汞污染當量值是0.0005kg。
4.污染當量
指根據(jù)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動對環(huán)境的有害程度以及處理的技術經(jīng)濟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對環(huán)境污染的綜合性指標或者計量單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計稅依據(jù)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shù)確定。污染當量數(shù)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
5.排放量
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
①自動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計算
②監(jiān)測機構(gòu)出具的數(shù)據(jù)
③按照排污系數(shù)、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④按照省級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6.排污系數(shù)
指在正常技術經(jīng)濟和管理條件下,生產(chǎn)單位產(chǎn)品所應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統(tǒng)計平均值。
7.物料衡算
指根據(jù)物質(zhì)質(zhì)量守恒原理對生產(chǎn)過程中使用的原料、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和產(chǎn)生的廢物等進行測算的一種方法。
8.排放口
指向環(huán)境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管道、溝渠和場所。從兩個以上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的,對每一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分別計算征稅。
9.規(guī)?;B(yǎng)殖
指具有一定規(guī)模并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畜禽養(yǎng)殖,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確定。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排放應稅污染物暫予免征環(huán)境保護稅,但不包括規(guī)?;B(yǎng)殖。
10.濃度值
指當月自動監(jiān)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小時均值再平均所得數(shù)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日均值再平均所得數(shù)值,以及當月監(jiān)測機構(gòu)每次監(jiān)測的數(shù)值。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稅;低于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稅。
二、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
1.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1.總汞 |
0.0005 |
2.總鎘 |
0.005 |
3.總鉻 |
0.04 |
4.六價鉻 |
0.02 |
5.總砷 |
0.02 |
6.總鉛 |
0.025 |
7.總鎳 |
0.025 |
8.苯并(a)芘 |
0.0000003 |
9.總鈹 |
0.01 |
10.總銀 |
0.02 |
2.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11.懸浮物(SS) |
4 |
12.生化需氧量(BOD5) |
0.5 |
13.化學需氧量(COD) |
1 |
14.總有機碳(TOC) |
0.49 |
15.石油類 |
0.1 |
16.動植物油 |
0.16 |
17.揮發(fā)酚 |
0.08 |
18.總氰化物 |
0.05 |
19.硫化物 |
0.125 |
20.氨氮 |
0.8 |
21.氟化物 |
0.5 |
22.甲醛 |
0.125 |
23.苯胺類 |
0.2 |
24.硝基苯類 |
0.2 |
25.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
0.2 |
26.總銅 |
0.1 |
27.總鋅 |
0.2 |
28.總錳 |
0.2 |
29.彩色顯影劑(CD-2) |
0.2 |
30.總磷 |
0.25 |
31.元素磷(以P計) |
0.05 |
32.有機磷農(nóng)藥(以P計) |
0.05 |
33.樂果 |
0.05 |
34.甲基對硫磷 |
0.05 |
35.馬拉硫磷 |
0.05 |
36.對硫磷 |
0.05 |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鈉(以五氯酚計) |
0.25 |
38.三氯甲烷 |
0.04 |
39.可吸附有機鹵化物(AOX)(以Cl計) |
0.25 |
40.四氯化碳 |
0.04 |
41.三氯乙烯 |
0.04 |
42.四氯乙烯 |
0.04 |
43.苯 |
0.02 |
44.甲苯 |
0.02 |
45.乙苯 |
0.02 |
46.鄰-二甲苯 |
0.02 |
47.對-二甲苯 |
0.02 |
48.間-二甲苯 |
0.02 |
49.氯苯 |
0.02 |
50.鄰二氯苯 |
0.02 |
51.對二氯苯 |
0.02 |
52.對硝基氯苯 |
0.02 |
53.2.4-二硝基氯苯 |
0.02 |
54.苯酚 |
0.02 |
55.間-甲酚 |
0.02 |
56.2.4-二氯酚 |
0.02 |
57.2.4.6-三氯酚 |
0.02 |
58.鄰苯二甲酸二丁脂 |
0.02 |
59.鄰苯二甲酸二辛脂 |
0.02 |
60.丙烯腈 |
0.125 |
61.總硒 |
0.02 |
注:1.第一、二類污染物的分類依據(jù)為《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總有機碳(TOC),只征收一項。
3.PH值、色度、大腸菌群數(shù)、余氯量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 |
|
1.PH值 |
1. 0-1, 13-14 2. 1-2, 12-13 3. 2-3, 11-12 4. 3-4, 10-11 5. 4-5, 9-10 6. 5-6, |
0.06噸污水 0.125噸污水 0.25噸污水 0.5噸污水 1噸污水 5噸污水 |
2.色度 |
5噸水·倍 |
|
3.大腸菌群數(shù)(超標) |
3.3噸污水 |
|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醫(yī)院廢水) |
3.3噸污水 |
|
注:1.大腸菌群數(shù)和總余氯只征收一項。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類推。
4.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污染當量值
類型 |
污染當量值 |
|
禽畜養(yǎng)殖場 |
1.牛 |
0.1頭 |
2.豬 |
1頭 |
|
3.雞、鴨等家禽 |
30羽 |
|
4.小型企業(yè) |
1.8噸污水 |
|
5.飲食娛樂服務業(yè) |
0.5噸污水 |
|
6.醫(yī)院 |
消毒 |
0.14床 |
2.8噸污水 |
||
不消毒 |
0.07床 |
|
1.4噸污水 |
注:1.本表僅適用于計算無法進行實際監(jiān)測或物料衡算的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chǎn)業(yè)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當量數(shù)。
2.僅對存欄規(guī)模大于50頭牛、500頭豬、5000羽雞、鴨等的禽畜養(yǎng)殖場征收。
3.醫(yī)院病床數(shù)大于20張的按本表計算污染當量。
5.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
污染物 |
污染當量值(千克) |
1.二氧化硫 |
0.95 |
2.氮氧化物 |
0.95 |
3.一氧化碳 |
16.7 |
4.氯氣 |
0.34 |
5.氯化氫 |
10.75 |
6.氟化物 |
0.87 |
7.氰化氫 |
0.005 |
8.硫酸霧 |
0.6 |
9.鉻酸霧 |
0.0007 |
10.汞及其化合物 |
0.0001 |
11.一般性粉塵 |
4 |
12.石棉塵 |
0.53 |
13.玻璃棉塵 |
2.13 |
14.碳黑塵 |
0.59 |
15.鉛及其化合物 |
0.02 |
16.鎘及其化合物 |
0.03 |
17.鈹及其化合物 |
0.0004 |
18.鎳及其化合物 |
0.13 |
19.錫及其化合物 |
0.27 |
20.煙塵 |
2.18 |
21.苯 |
0.05 |
22.甲苯 |
0.18 |
23.二甲苯 |
0.27 |
24.苯并(a)芘 |
0.000002 |
25.甲醛 |
0.09 |
26.乙醛 |
0.45 |
27.丙烯醛 |
0.06 |
28.甲醇 |
0.67 |
29.酚類 |
0.35 |
30.瀝青煙 |
0.19 |
31.苯胺類 |
0.21 |
32.氯苯類 |
0.72 |
33.硝基苯 |
0.17 |
34.丙烯腈 |
0.22 |
35.氯乙烯 |
0.55 |
36.光氣 |
0.04 |
37.硫化氫 |
0.29 |
38.氨 |
9.09 |
39.三甲胺 |
0.32 |
40.甲硫醇 |
0.04 |
41.甲硫醚 |
0.28 |
42.二甲二硫 |
0.28 |
43.苯乙烯 |
25 |
44.二硫化碳 |
20 |
三、環(huán)保稅計算方法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應納稅額 = 污染當量數(shù)X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 = 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應稅固體廢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 = 產(chǎn)生量-綜合利用量(免征)-儲存量和處置量(不屬于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shù),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a.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和監(jiān)測規(guī)范的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計算;
b.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jiān)測設備的,按照監(jiān)測機構(gòu)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監(jiān)測規(guī)范的監(jiān)測數(shù)據(jù)計算;
c.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jiān)測條件的,按照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排污系數(shù)、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d.不能按照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按照污染當量數(shù)從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區(qū)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shù)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項目數(shù),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1.水污染物稅計算案例
某企業(yè)8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總銀各10千克。排放第二類水污染物懸浮物(SS)、總有機碳(TOC)、揮發(fā)酚、氨氮各10千克。假設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huán)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4元計算,計算企業(yè)8月水污染物應繳納的環(huán)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0005、0.005、0.04、0.02、0.025、0.02(單位:千克)。)
第一步,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
總汞:10/0.0005=20000
總鎘:10/0.005=2000
總鉻:10/0.04=250
總砷:10/0.02=500
總鉛:10/0.025=400
總銀:10/0.02=500
第二步,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shù)排序(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shù)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
總汞(20000)>總鎘(2000)>總砷(500)=總銀(500)>總鉛(400)>總鉻(250)
選取前五項污染物
第三步,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總汞:20000×1.4=28000(元)
總鎘:2000×1.4=2800(元)
總砷:500×1.4=700(元)
總銀:500×1.4=700(元)
總鉛:400×1.4=560(元)
第四步,計算第二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
懸浮物(SS):10/4=2.5
總有機碳(TOC):10/0.49=20.41(《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對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只征收一項。按三者中污染當量數(shù)最高的一項收?。?span>
揮發(fā)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對第二類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shù)排序(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shù)從大到小排序,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
揮發(fā)酚(125)>總有機碳(20.41)>氨氮(12.5)>懸浮物(2.5)
第六步,計算第二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
揮發(fā)酚:125×1.4=175(元)
總有機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2.大氣污染物環(huán)保稅計算案例
某企業(yè)8月向大氣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氫各100千克,假設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稅額按《環(huán)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最低標準1.2元計算,這家企業(yè)只有一個排放口,計算企業(yè)8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huán)境保護稅。(注: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95、0.87、16.7、10.75(單位:千克)。)
第一步,計算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氫: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shù)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huán)境保護稅)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氫(9.3)>一氧化碳(5.99 )
選取前三項污染物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氫:9.3×1.2=11.16(元)
3.固體廢物環(huán)保稅計算案例
假設某企業(yè)8月產(chǎn)生尾礦1000噸,其中綜合利用的尾礦300噸(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200噸,計算這家企業(yè)8月尾礦應繳納的環(huán)境保護稅。
(1000-300-200)×15=7500(元)
4.噪聲污染環(huán)保稅計算方法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分貝數(shù)確定(如下圖所示)
備注:
1.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jù)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2.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yè)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并計征。
3.晝、夜均超標的環(huán)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4.聲源一個月內(nèi)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5.夜間頻繁突發(fā)和夜間偶然突發(fā)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四、不/免征環(huán)境保護稅的情況
不需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不屬于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可免征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第十二條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huán)境保護稅:
(一)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不包括規(guī)?;B(yǎng)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xiāng)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五、各地環(huán)保稅稅額標準
省份 |
各地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應納稅額標準 單位:元/污染當量 |
||
大氣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
北京 |
12元 |
14元 |
|
上海 |
2018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為6.65元/污染當量、7.6元/污染當量;其他大氣污染物的稅額標準為1.2元/污染當量。 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稅額標準分別調(diào)整為7.6元/污染當量、8.55元/污染當量。 |
2018年化學需氧量稅額標準為5元/污染當量,氨氮稅額標準為4.8元/污染當量,第一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1.4元/污染當量。 |
|
天津 |
(一)二氧化硫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二)氮氧化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8元; (三)煙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四)一般性粉塵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6元; (五)其他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一)化學需氧量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二)氨氮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7.5元; (三)其他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
河北 |
一檔:9.6元, 二檔:6元, 三檔:4.8元, |
一檔:11.2元。 二檔:7元。 三檔:5.6元 |
|
河南 |
4.8元 |
5.6元 |
|
山東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當量6元,是國標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常規(guī)排放源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5項主要重金屬”由1.4元提高到3元, |
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
|
山西 |
1.8元 |
2.1元 |
|
安徽 |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固體廢物、噪聲等按稅法標準執(zhí)行。 |
||
江蘇 |
4.8元 |
5.6元 |
|
浙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四類重金屬污染物為每污染當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五類重金屬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 |
|
廣東 |
1.8元 |
2.8元 |
|
福建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元 |
五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 |
|
廣西 |
1.8元 |
2.8元 |
|
貴州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
海南 |
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8元 |
|
湖北 |
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4元;其余大氣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
廢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
|
湖南 |
2.4元 |
3元 |
|
江西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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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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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
3.5元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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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3.9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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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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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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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
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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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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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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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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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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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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